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40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6月23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德启、钱鸿,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环北路(灵山秀水侧),注册号:522421000047267。
法定代表人:刘防华。
被执行人: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招商花园城会展中心第28-31号,注册号:520000000116036。
法定代表人:辛贵武。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黔05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毕节市实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乾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02执405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本清福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