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咸阳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2749号
原告咸阳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
委托代理人肖学成,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兴路西侧万骏经贸大厦。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鲲,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未承兑其票据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银行汇票承兑款605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款605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