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4057号
原告:沈阳中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10-19号(171)。
法定代表人:赵忠良,董事长。
被告:嘉园环境技术(吉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D26-106。
法定代表人:罗剑洪。
原告沈阳中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园环境技术(吉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原告沈阳中海通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中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1.42元,由沈阳中海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