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6047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中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蕴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盛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华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6元(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573元,由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