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盛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终6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中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上诉人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蕴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蕴马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也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可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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