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辖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中蕴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蕴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华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36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蕴马公司上诉称,在中蕴马公司(甲方)与华盛公司(乙方)之间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明确约定“安装地点及货物到达现场后,乙方在5天内安装完毕”,且中蕴马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办事机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属于有效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买卖合同中包含安装的一部分,应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中蕴马公司认为本案应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华盛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本案中,中蕴马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原审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9月4日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期间已经超过十五日。因此,中蕴马公司是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才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期限,原审法院对中蕴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3646号之一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