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盛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1193号 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沃华盛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28号A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25384号关于第10631067号“沃崋盛WOHUASHE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孜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月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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