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1299号
原告:江苏顶峰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思安街99号鑫能商务广场1幢101室25层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卫民,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顶峰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顶峰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顶峰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