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胜电气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保5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79161658Q。
法定代表人:曹朝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双军,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实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85510225。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2)湘0602执保5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杜方桂
书 记 员  吴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