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3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家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林。
原审被告:河北万利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厦第1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冰。
原审被告: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南路10777号广东大厦四层4309室。
法定代表人:郝迎福。
原审被告:济南乐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中国铁建国际城B座901。
法定代表人:安树红。
原审被告: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
原审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万利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鲁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乐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圣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