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家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
原审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林。
原审被告:好饰网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张冲。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好饰网实业(江苏)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圣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