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及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家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星。
原审被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
原审被告: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燕子村红英桥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16091237993x。
法定代表人:杨红波。
原审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世方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圣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