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工程款488607.5元及利息43653.4元和***行金1368.1元,共计533629元执行到位,并缴纳执行费7736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