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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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3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483-509号四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788369N。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陈远
审判员徐连忠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富王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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