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21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爱根。

被告:童建,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王国元,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元,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王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童建、王国元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傅国兰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刘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俞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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