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2破申18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弟,浙江当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04788369N。
法定代表人:张爱根。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通知了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3年10月31日,申请人以张爱根、被申请人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张爱根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款款损失,被申请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嘉平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爱根、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200万元以及相应借款利息,并以分期方式支付上述款项。但张爱根、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爱根、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执行局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在案的到期债务为由,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范 俊
审 判 员 何丹萍
审 判 员 葛丰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华斌
书 记 员 陈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