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483-50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8836-9。
法定代表人:张爱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6888-4。
法定代表人:王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522执2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倪 国 明
人民陪审员 欧阳亮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