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69403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9403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90323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