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王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69403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9403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90323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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