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5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石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7169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
法定代表人:**。
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渝0107执保9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19238.70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19238.7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