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辖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伟,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5号楼3层316。
法定代表人:张梓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泰隆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团,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2幢B-0540。
法定代表人:陈中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勋,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硕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西府海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府海堂公司)、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八建公司)、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梧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7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硕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758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均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二、西府海堂公司与北京梧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汇票流转背书关系,背书行为是为了逃避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北京梧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硕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及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厉 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清顺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