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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沂水盛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沂水盛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中和花都小区西公路站沿街(***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B03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元方御景江湾5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沂水盛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302民初18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涉案主体多、争议大,其作为承兑方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可以由其所在地管辖为由,上诉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案件有多个有权管辖法院的,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