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建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58号 原告:四川华建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2栋19楼3号-0439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建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建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建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建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