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广顺街道龙兴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519号
原告:**区广顺街道龙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区广顺街道广盘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60E91D1X。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生,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住重庆市**区。
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区。
本院在审理**区广顺街道龙兴建材经营部诉***,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广顺街道龙兴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区广顺街道龙兴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广顺街道龙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区广顺街道龙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林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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