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蒋某某与刘某某,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9324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5元,减半收取计1793.7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