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与刘某某,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9324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5元,减半收取计1793.7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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