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13802号
原告:广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广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广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52.25元,由原告广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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