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某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8804号原告: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某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原告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1元(已按40%收取),由原告渝北区某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