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6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翼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商贸城水暖建材区F7-19、F7-21。
经营者:***,男,199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商贸城水暖建材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98号综合楼3楼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鹅湖路2号1幢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翼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科浩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科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5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932.81元,执行费1429.00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1.已于2025年3月11日、4月23日、5月12日、5月23日、8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民政信息;
1.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银行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型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
1.已前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1.已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1.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委托;
1.已查询到被执行人多个关联案件,其名下执行案件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邮寄告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