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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与重庆某甲公司,重庆某乙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50827号 原告:骆某某。 被告:重庆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向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被告: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重庆某甲公司、重庆某乙公司、冯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骆某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