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34民初153号
原告: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长岛县。
被告:***,女,汉族,住长岛县。
原告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89元,减半收取计20445元,由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