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34民初45号
原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
法定代表人:**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长岛县乐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宗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