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1558号
原告:纪一涛,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庆,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莱阳市,现住长岛县。
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住所地:长岛县长山路**号。
原告纪一涛与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雇佣原告在第二被告处从事绑钢筋工作,2017年4月9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42688.16元。
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长岛县,本案应移送长岛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庆的住所地为莱阳市,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了被告***的居住证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长岛县,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长岛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我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烟台立业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岛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