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家具厂、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家具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太原北路18号3楼商法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家具厂与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家具厂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4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