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家具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太原北路18号3楼商法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家具厂与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宇家具厂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4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