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投西部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投西部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州五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投西部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2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804.3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6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