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2513号
原告:丰城市嘉科医疗器械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负责人:安迪,经理。
被告:国药控股吉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高厌冰。
原告丰城市嘉科医疗器械销售中心诉被告国药控股吉林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丰城市嘉科医疗器械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丰城市嘉科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