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交市金牛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下窑村。 法定代表人:于占国,职务:董事长。 关于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6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312682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552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生活居住、劳动就业、债权股权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晋FG28**维拉克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作出(2022)晋0602执8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该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本案与(2022)晋0602执844号执行案件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相同的同系列案件,故本案对该车辆暂不做处置。本院已由(2022)晋0602执844号执行案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采矿权证号为C1400002009121220049013的采矿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经我院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1)晋06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3382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