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阿卜来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01民初189号 原告:***,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1988年8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0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