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628号
申请人:重庆巴涂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申请人重庆巴涂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590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544元。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巴涂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姜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544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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