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4387号   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一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UFPG2A。 法定代表人:谯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万寿路2号经开大厦8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410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重庆新异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