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32096号
原告:重庆新铂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璧山区健龙镇龙腾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135PF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28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4108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新铂新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铂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铂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铂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重庆新铂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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