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执6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摩天建筑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28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410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XJTF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重庆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17448.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30***请续冻结)。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通过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到位标的为220610.42元(含执行费3162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63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竑智 审判员  冉 渝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