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3行初43号
原告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2-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7UQ29。
法定代表人:敬保奎,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学生创业园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076992706444。
法定代表人:徐金威,局长。
第三人:刘司洁,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不松劲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严江露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