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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音乐厅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32798号 原告:深圳市***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6号深圳音乐厅东北面商铺H-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9843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和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深圳音乐厅首层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997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音乐厅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6号深圳文化中心(音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405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677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姿,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