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音乐厅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32798号
原告:深圳市***舍养生文化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6号深圳音乐厅东北面商铺H-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9843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和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深圳音乐厅首层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7997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音乐厅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6号深圳文化中心(音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405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677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姿,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