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儿园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4民初17728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儿园,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475566247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4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13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杨,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3005号国贸商业大厦5楼A-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454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5677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满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姿,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儿园诉被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发展公司)、深圳市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贸物业公司)、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际招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物业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杨,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国际招标公司委托代理人**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起,被告物业发展公司委托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将深圳市福田区**花园综合楼X-X层部分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出租给原告开办幼儿园。2014年9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第21条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原告对涉案房产有优先承租权。2016年8月,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双方均按原合同继续履行。2017年6月,被告物业发展公司、国贸物业公司委托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际招标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招租,但在对外发布的《招标公告》、《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招租文件》中,均隐瞒了原告有优先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对原告优先承租权的侵害,撤销《招标公告》、《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招租文件》。
被告物业发展公司辩称,根据深国资委[2013]98号文第6条的规定,涉案房产续租需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租赁期满后应公开招租,原告未按规定申请续租则在重新公开招租时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
被告国贸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表明原告不再续租,并放弃优先承租权;原告在公开招标前未提出续租、未主张优先承租权,参加公开招标后还与其他竞标人竞价对抗,意味着对优先权的放弃。
被告国际招标公司辩称,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委托国际招标公司进行招标,代理人的行为应由委托人国贸物业公司承担,原告与被告国贸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与国际招标公司无关;原告参加了两轮公开招租活动,在报名表中承诺接受招租公告、招租文件内容,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第1轮竞价底价为35元/㎡/月,经原告在内的4个竞价人竞价至91元/㎡/月,因价格过高而终止,第2轮竞价拟采用背对背报价,但在第2轮竞价准备过程中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开庭前已停止招标程序。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面积600㎡,权利人为被告物业发展公司,物业发展公司将涉案房产委托被告国贸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2010年7月,原告与被告国贸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自2010年9月起承租涉案房产面积165㎡部分至2016年8月31日。2012年8月,双方签订另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自2012年8月承租涉案房产面积45㎡部分,租赁截止日期同上。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承租涉案房产面积435㎡部分,租赁截止日期同上。上述三份合同中均约定:租赁期满,原告须提前1个月申请续租,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
上述3份合同租赁期2016年8月31日届满后,原告与被告国贸物业公司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原告继续使用涉案房产,并按原合同约定标准33.92元/㎡/月交纳租金。原告使用涉案房产用于开办幼儿园。
2017年1月7日,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委托国际招标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并发布《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招租文件》,载明:出租面积600㎡,招租底价35元/㎡/月,用途为幼儿园,资产现状为在租,不涉及优先承租权,招租方式为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同月10日,国际招标公司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1月10日至22日,载明涉案房产现状同上。
2017年1月18日,原告报名参与涉案房产公开竞价,并通过资格审查。原告称看到《招租公告》后,对公告中没有标明原告具有优先承租权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明。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山曼京幼儿园、深圳市罗湖区银英幼儿园、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华联幼儿园共同参与竞价,竞标底价为35元/㎡/月,原告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华联幼儿园竞价高达91元/㎡/月,因该价格已严重超过招租底价及政府指导价,考虑到涉案房产业态为幼儿园,经公开竞价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终止本次现场公开竞价程序,竞价委员会及上述四竞价人均予确认,并在《**花园综合楼X-X层部分物业公开招租现场竞价情况记录函》上签名。
2017年5月,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再次委托国际招标公司发布《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招租文件》,将招租底价定为91元/㎡/月,竞价方式由逐轮竞价改为定轮竞价。2017年6月2日,国际招标公司重新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6月2日至15日,竞价文件有效期为90天。原告再次报名参与竞价。第2轮竞价准备过程中,2017年6月1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招标程序停止。截止庭审日2017年8月22日,原告仍使用涉案房产。
2017年7月31日,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向原告发送《关于终止合同与搬迁的通知》,告知原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16年8月31日终止,要求原告交回涉案房产。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2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招租文件》《招租公告》各2份,《**花园综合楼X-X层部分物业公开招租现场竞价情况记录函》、《关于终止合同与搬迁的通知》及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招租文件》、《招租公告》自2017年6月2日发布至2017年9月2日失效。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撤销《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公开招租文件》、《招租公告》已无实际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儿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篪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