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并于2015年2月7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第G67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167760.74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7日,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财务结算中心,出票行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富景支行,收款人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示催告费600元,合共7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