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166247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0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