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油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166247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0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