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油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1652号 申请人:***,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油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油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730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12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油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昆仑银行大庆分行账户为26×××17内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2021年12月30日,冻结被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钻井油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大庆黑化支行账户为23×××77内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730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