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丰县罗塘乡南北大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庄墓大桥北500米。
经营者:谢长吴,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金地国际城**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束开燕,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丰县罗塘乡南北大酒店(以下简称南北大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北大酒店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买卖、安装大件制冷专用设备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纠纷,与小而易损的日常消费物品不同,南北大酒店之所以选择**公司进行交易,是基于该种大件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其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排除故障。案涉冷库虽已过保质期,但双方约定了“终身维修”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南北大酒店尽到告知、照顾、忠实的法定义务,积极协助南北大酒店排除设备故障。二、案涉设备发生故障后,南北大酒店及时联系**公司,根据“终身维修”约定,应认定双方重新达成维修协议。**公司虽指导南北大酒店排除故障,但当南北大酒店因再次发生制冷异常联系**公司时,其未能及时排除故障,显然构成违约。对此,南北大酒店一审提交的电话记录、通话录音、报警记录、公证书等证据均能证实。三、双方通话录音证实,**公司承认其有责任,并愿意将损失从今后的维修费用中扣除,已构成对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自认。四、因南北大酒店对**公司的维修过度依赖,造成损失扩大,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主要责任,但二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明显不当。
**公司提交意见称,1.冷库虽系特殊设备,但并非只有或必须由**公司进行维修。2.即使**公司对南北大酒店存在后合同义务,或双方形成了新的维修合同关系,但**公司多次通过上门或视频指导的形式为南北大酒店维修冷库,在时间和方式上都是及时、合理的,已完成维修义务。3.**公司在调解协商过程中的陈述,并非对于自身存在过错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自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南北大酒店向**公司购买拼装式冷库,双方就购销、安装事宜分别签订《冷库安装购销合同》和《冷库安装合同》。对于**公司已按约定交付并安装案涉冷库的事实,南北大酒店不持异议,但主张**公司履行维修义务不当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案已查明,《冷库安装合同》仅约定**公司在质保期外对设备终生保修及收费标准,并未明确维修的方式、地点、时、地点体要求。2018年8月至10月间,南北大酒店因设备故障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束开燕,束开燕接到报修后或以电话指导调试,或上门现场维修,在无法立即赶到现场的情况下亦如实告知,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故意推诿、拖延或拒绝维修的情形,难谓履行售后维修义务明显失当。反观南北大酒店,其在冷库出现故障且明知**公司无法当即赶至的情况下,既未另寻他人维修,亦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而是放任库内食品腐坏,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公司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的陈述,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对其法律责任及对方诉讼请求的认可。故原审法院判令驳回南北大酒店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南北大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丰县罗塘乡南北大酒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张如果
审判员 戴良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晓茜
书记员王韩佩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