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正定县金达泡沫厂与河北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26民初1384号
原告:正定县金达泡沫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区**村。
负责人:王锁柱,该厂厂长。
被告:河北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灵寿镇新开街工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
原告正定县金达泡沫厂诉被告河北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县金达泡沫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3091元,由原告正定县金达泡沫厂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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