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贾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8民初357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1,女,199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系被告***之女。
被告:贾某2,男,200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之子。
法定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第三人:唐河县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惠民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522989893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贾某1、贾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唐河县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