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4922号
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36244L(1-1)。
法定代表人:杨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和,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西城区经五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92357080(1-1)。
法定代表人:姚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梅,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玉,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义(曾用名:杨毅),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第三人:中奥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三桥路西侧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8989982J(1-3)。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金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义、中奥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梓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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